在我国,生育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无论男女均享有生育权。
但鉴于女性生育权在人们传统观念中,处于弱势地位,我国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专门规定,妇女既享有生育孩子的权利,也享有拒绝生育孩子的权 利,严禁将妇女当成传宗接代的工具。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之间 的权利已经趋于平等,再过分地强调保护妇女的生育权,而降低对男性 生育权的保护,也有失偏颇。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专门就因生育权纠纷而提起的离婚之诉,做了具体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丈夫可以因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提起离婚之诉,但最终法院是否做出离婚判决,还是要看大飞和小雨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到了“确已破裂”的地步,这也是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