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人应具备以下的要求和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7、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根据法律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