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与继子女

收养与继子女 阅读量:6785

更新于:2020-02-11 18:26:26
将他人子女收养为自己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虽小孩是收养的,仍然按照亲生子女来处理离婚中的子女抚养问题。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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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与继子女

领养孩子需要手续如下:1、收养人的申请书;2、收养人是否育有子女或无子女的证明;3、收养人情况证明;4、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其复印件;5、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6、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7、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3寸合影照片一张。 根据法律规定: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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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需要手续如下:1、收养人的申请书;2、收养人是否育有子女或无子女的证明;3、收养人情况证明;4、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其复印件;5、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6、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7、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根据法律规定: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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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人应具备以下的要求和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7、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根据法律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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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不听话不可以送回去。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可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有: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
4、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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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需要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根据法律规定,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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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非亲生的,想给孩子上户,那就必须要通过领养的方式才可以上户。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去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近年来对加强户口登记管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等问题多次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下大力气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完善。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推进公安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三)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意见精神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地区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本地区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三)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公安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四)积极做好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五)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公安部要会同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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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涉及抚养权纠纷。 孩子非亲生的,男方无义务抚养孩子,男方事实抚养了孩子,因此支付了抚养费,物质上必定造成了损失,所以要求亲生父母赔偿抚养费是理所当然的合理合法;男方承受较大的精神痛苦,还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法院会综合考虑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结合双方经济状况,酌情判定。提供的必要信息较少,依据以前处理的婚姻案件经验,为您站在调解不成、需要诉讼解决的角度进行分析, 供您参考:

---------抚养权纠纷---------
■对于您的抚养权纠纷法院如何判:
一般来说,对于年龄在“2岁以下”,法律的一般逻辑是“对于2周岁以下孩子,由于子女年龄过小,需要母亲照顾,尤其有些尚处于哺乳期。因此一般子女随母亲生活;但如果母亲有不良行为或者身体原因不适合抚养孩子,法官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允许由父亲抚养”,最后的判决要结合您的具体情况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抚养权纠纷涉及“亲生”,“非亲生”方面。

◆法院在判断您与配偶抚养权纠纷的因素会很多,需要综合考虑才能做出判断,所以您提供的更多信息对法院的判断更有利,比如:
1、是否经过3次以上治疗没有好转?
2、配偶丧是否失生育能力?
3、配偶是否正在服刑?
▪举例来说:
1、虽然双方都想抚养孩子,但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年龄段的不同,对孩子由谁来抚养有一定的规定;同时也会考虑双方情况来对子女随哪方生活更利于其成长而做出判决。
2、孩子与男方生活时间比较长,在双方各自条件差不多的情况下会优先判给男方抚养。
3、孩子与外祖父母生活时间比较长,在双方各自条件差不多的情况下会优先判给女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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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涉及抚养权纠纷。 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可以起诉对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可以主张对方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付出的扶养费;孩子非亲生一方承受较大的精神痛苦,还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法院会综合考虑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结合双方经济状况,酌情判定。提供的必要信息较少,依据以前处理的婚姻案件经验,为您站在调解不成、需要诉讼解决的角度进行分析, 供您参考:

---------抚养权纠纷---------
■对于您的抚养权纠纷法院如何判:
一般来说,对于年龄在“2岁以下”,法律的一般逻辑是“对于2周岁以下孩子,由于子女年龄过小,需要母亲照顾,尤其有些尚处于哺乳期。因此一般子女随母亲生活;但如果母亲有不良行为或者身体原因不适合抚养孩子,法官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允许由父亲抚养”,最后的判决要结合您的具体情况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抚养权纠纷涉及“亲生”,“非亲生”方面。

◆法院在判断您与配偶抚养权纠纷的因素会很多,需要综合考虑才能做出判断,所以您提供的更多信息对法院的判断更有利,比如:
1、是否有多次殴打家暴孩子的行为?
2、配偶是否有稳定的工作?
3、配偶父母是否愿意帮忙照顾子女?
▪举例来说:
1、配偶住房稳定,属于对争取子女抚养权有利因素。
2、孩子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比较长,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各自条件来决定判给那一方抚养。
3、孩子与外祖父母生活时间比较长,在双方各自条件差不多的情况下会优先判给女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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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涉及抚养权纠纷。 可以与男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男方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更改孩子抚养权归属,女方需要出示孩子亲子鉴定证明孩子非男方亲生,法院一般会判由女方抚养。如果女方不是存在严重不适合抚养的情况,男方不能抚养孩子,因为男方和小孩没有亲属关系。提供的必要信息较少,依据以前处理的婚姻案件经验,为您站在调解不成、需要诉讼解决的角度进行分析, 供您参考:

---------抚养权纠纷---------
■对于您的抚养权纠纷法院如何判:
一般来说,对于年龄在“2岁以下”,法律的一般逻辑是“对于2周岁以下孩子,由于子女年龄过小,需要母亲照顾,尤其有些尚处于哺乳期。因此一般子女随母亲生活;但如果母亲有不良行为或者身体原因不适合抚养孩子,法官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允许由父亲抚养”,最后的判决要结合您的具体情况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抚养权纠纷涉及“亲生”,“非亲生”方面。

◆法院在判断您与配偶抚养权纠纷的因素会很多,需要综合考虑才能做出判断,所以您提供的更多信息对法院的判断更有利,比如:
1、是否经过3次以上治疗没有好转?
2、子女与谁最近共同生活1年以上?
3、配偶是否对子女不管不顾?
▪举例来说: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但在配偶有能力抚养子女却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可以由父亲抚养。
2、配偶有稳定的工作,属于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3、配偶住房稳定,属于对争取子女抚养权有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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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涉及抚养权纠纷。 孩子非亲生的,男方无义务抚养孩子,男方事实抚养了孩子,因此支付了抚养费,物质上必定造成了损失,所以要求亲生父母赔偿抚养费是理所当然的合理合法;男方承受较大的精神痛苦,还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法院会综合考虑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结合双方经济状况,酌情判定。提供的必要信息较少,依据以前处理的婚姻案件经验,为您站在调解不成、需要诉讼解决的角度进行分析, 供您参考:

---------抚养权纠纷---------
■对于您的抚养权纠纷法院如何判:
一般来说,对于年龄在“2岁以下”,法律的一般逻辑是“对于2周岁以下孩子,由于子女年龄过小,需要母亲照顾,尤其有些尚处于哺乳期。因此一般子女随母亲生活;但如果母亲有不良行为或者身体原因不适合抚养孩子,法官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允许由父亲抚养”,最后的判决要结合您的具体情况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抚养权纠纷涉及“亲生”,“非亲生”方面。

◆法院在判断您与配偶抚养权纠纷的因素会很多,需要综合考虑才能做出判断,所以您提供的更多信息对法院的判断更有利,比如:
1、配偶是否正在服刑?
2、是否有多次殴打家暴孩子的行为?
3、配偶是否有稳定的工作?
▪举例来说:
1、配偶有稳定的工作,属于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2、配偶住房稳定,属于对争取子女抚养权有利因素。
3、孩子与男方生活时间比较长,在双方各自条件差不多的情况下会优先判给男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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